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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简体中文)(E)

適用範圍

第一條

  • Seagaia森林公寓/ Seagaia森林別墅(以下簡稱「本設施」)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条款(简体中文)及相關合同,受本條款約束,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受法律、法規或普遍接受的慣例約束。
  • 本設施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住宿合同的申請

第二條

  • 想要在本設施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向本設施提出以下事項。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 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
  •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時,本設施在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條

  • 住宿合同在本設施接受前項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證明本設施沒有同意的情況不在此限。
  • 根據前項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 (超過3天時為3天) 的基本住宿費為限,請在本設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設施規定的申請金。
  • 申請金首先充當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按照先違約金後賠償金的順序充當,如有余額,則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返還。
  • 若未依規定於本設施指定日期前支付與第2項申請金相同金額,則住宿契約將視為無效。但此僅適用於本設施已明確告知住宿客人該付款期限之情況。

無需支付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第四條

  •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設施有時會接受合同成立後無需支付同項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本設施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及未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按照前項特別約定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第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本設施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 住宿申請不適用本條款時。
  • 當飯店已訂滿且沒有客房時。
  • 認為欲住宿者,關於住宿,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的;。
  • 欲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者時。
  • 關於住宿,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時。
  • 當尋求住宿的客人被認為處於醉酒狀態或可能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情況,或客人的行為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時(根據Miyazaki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10條的規定)。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六條

  •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設施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因可歸責於本設施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設施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時,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按附表第2所示收取違約金。但是,在本設施符合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僅限於本設施向住宿客人告知在符合該特別約定時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時。
  • 若住宿客人未與本設施取得聯絡,至住宿當日下午8時 (若事先明示預計到達時間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的時間) 仍未到達時,視為該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設施的合同解除權

第七條

  • 本設施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關於住宿,被認為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為有該行為時。
    • 住宿客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 關於住宿,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 住宿客人因醉酒等行為對其他客人造成滋擾時,或住宿客人的行為嚴重擾亂其他客人的行為時(Miyazaki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9條規定)。
    • 在寢室睡覺吸煙,對消防用設備等惡作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 (僅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的物品) 時。
  • 本設施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將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登記

第八條

  •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在本設施的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所及職業
    • 對於外國人,護照的提交
    •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
  • 住宿客人欲使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法支付12條規定的費用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入住時間

第九條

  • 本設施的客房使用時間為下午3點至隔天凌晨12點。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離開日外,全天均可使用。
  •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設施仍可能允許客房。此種情況下,需額外支付費用。
    • 下午0時以後退房
    • 如果您在下午3時之前辦理登機手續

遵守使用規定

第10條

住宿客人在本設施內,請遵守本設施制定的設施內公示的使用規則以及其他設施規定的規程。

營業時間

第11條

  • 本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所示,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通過配備的小冊子、各處的告示等進行說明。

    前臺・收銀臺等服務時間:
    • 沒有門禁
    • 前臺服務:24小時 (僅限收銀員7:00~24:00)

  • 前項的時期在必要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另外,關於設施也有不事先說明就結束營業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支付費用

第12條

  •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及其計算方法,按附表1所示。
  •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以貨幣或本設施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發時或本設施提出要求時,在前臺進行。
  • 設施提供客房並可供房客使用後,即使房客自願不入住,仍需收取住宿費。

設施的責任

第13條

  • 本設施在履行住宿合同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時,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給住宿客人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那不是由本設施的責任引起的,就不在此限。
  • 本設施作為符合消防法令的設施,顯示了證明住宿設施的防火安全性的防火基準適合證。

無法提供合約約定客房時的處理

第14條

  • 當本設施無法向客人提供已簽約的客房時,將盡可能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安排客人在同等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住宿。
  • 本設施即使遵守前項規定,仍無法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時,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合約金額的補償金,作為損害賠償金。但是,如果因非本設施責任的原因導致無法提供客房,則不支付補償金。

寄存物等的處理

第15條

  • 住宿客人寄存在設施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設施對該損害進行賠償。但是,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本設施要求明示其種類及價額時,如果住宿客人沒有這樣做,本設施將以30萬日元為限賠償其損失。
  • 住宿客人帶入本設施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未寄存在前臺的貴重物品,因本設施的故意或過失而產生損失、毀損等損害時,本設施將賠償該損害。但是,對於住宿客人沒有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的情況,本設施以10萬日元為限賠償其損失。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第16條

  •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設施時,僅在到達前本設施了解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住宿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前臺。
  • 住宿客人退房後,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本設施時,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所有者不明時,以利用規程第8條的規定為準。
  • 在前2項的情況下,本設施對於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按照前條第1項的規定,在前項的情況下按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
  • 除前條及前3項規定外,關於住宿客人的寄存物處理、隨身行李及攜帶品的保管等細節,按照本設施另行規定的寄存品規定執行。

停車責任

第17條

住宿客人使用本設施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設施只出租場地,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設施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由其承擔賠償責任。

客人的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使本設施遭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需向本設施賠償損失。

有關電腦通訊之免責事項

第19條

使用本設施內的電腦通信時,請由使用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若在使用過程中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造成使用者任何損失,本設施概不負責。另外,若使用電腦通信時有本設施判定為不當之行為,並因此對本設施或第三方造成損害,使用者需負責賠償相關損失。

正文

第20條

本規程用日文和英文書寫,如兩句話不一致或有差異,均以日文為準。

管轄和準據法

第21條

關於本規程產生的一切爭議,由本設施所在地的日本管轄法院根據日本法令解決。

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2款和第12條第1款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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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消費稅
住宿者
應支付的
總額
住宿費用 (1)
① 基本住宿費 (房費)
(2) 服務費 ( (1) ×10%)
③ 消費稅率
( (1) + (2) )
額外費用 (2)
④ 餐飲費及其他使用費用
(5) 服務費 ( (4) ×10%)
⑥ 消費稅率
( (4) + (5) )

備註稅法修改時,以修改後的規定為準。

附表2違約金 (與第六條第二款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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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夜
當天
前一天
7天前
30天前
60天前
90天前
個人名牌・團體
1~14名
100%
100%
10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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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夜
當天
前一天
7天前
30天前
60天前
90天前
團體
15~99名
100%
100%
100%
80%
50%
30%
20%
團體
100名以上
100%
100%
100%
100%
70%
50%
30%
(註)
  • %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 如果合同天數縮短,則無論縮短天數如何,都將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違約金。
  • 團體客人 (15人以上) 的一部分解除合同時,住宿前10天 (晚於該日接受申請時為接受之日) 住宿人員的5% (出現零頭時向上舍入。)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 團體客人 (15人以上),在特別交換住宿合同的基礎上明確約定違約金合同時,以該合同為準。